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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高层及顶部临时高压系统


条文
6.1.1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,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析比较多种系统的可靠性,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;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,但高位消防水池无法满足上部楼层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,上部楼层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,该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本规范第 5. 2. 1条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供水高度确定,且不应小于18m3。
条文说明
6.1.13 我国城市高层建筑据统计有22万栋,但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建筑较少,不完全统计既有约1700栋,在建1254栋,这些建筑消防车灭火无能为力,消防队员登临起火地点的时间比较长,为此高层民用建筑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应完全立足于自救,自救主要依靠室内消防给水系统,特别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但消防水源的可靠性是核心,没有水,火灾是无法扑救的。为提高这些高层民用建筑物的自救可靠性,本规范规定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应采用可靠的消防给水,消防给水可靠性应经可靠度计算分析比较确定。
6.1.13图示
 
 
提示:
1.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:(1)消防泵有备用泵;(2)供水管网成环;(3)设置稳压设施;(4)转输管线转输水泵两路等消防措施。
2.上部楼层临时高压系统时供水高度见图中H示意性标注,再根据第5.2.1条规定,确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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